“我家库房属于开放式管理,无人值守,一直以来,送货工都是自行取用钥匙进出取货、配送,全程都有监控记录,没想到这样的信任竟会换来盗窃的结果,实在是防不胜防啊!”被害人张某某面对岫岩县检察院检察官无奈地感慨道。
张某某经营粮店多年,凭借着诚信经营和优质的货品,在当地积累了良好的口碑,店铺生意常年红火。为了满足日常配送货品需求,2022年7月,张某某在供求信息平台发布招聘信息。被告人李某某看到这则信息后前来应聘,并顺利获得了在粮店担任送货员的工作机会。由于粮店库房无专人值守,李某某每次接到配送任务时,都是拿着店主给的出货单和库房钥匙,自己到库房取货后送至客户。2022年9月,因为生活拮据需要用钱,他一时心生贪念,利用自己独自取货送货的工作便利,铤而走险,故意多取货品,并将多余的货品私自售卖以填补日常开销。起初,他每次顺便偷拿2袋大米,“尝到甜头”后,胆子也逐渐大了起来,开始偷拿库房的面粉和豆油,他像进自家库房一样,偷拿货品也越来越自然,一次次的侥幸心理,一步步的错误累积,让他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2024年4月3日,张某某在调取监控查看时清晰捕捉到他偷拿面粉的过程。面对质问,李某某佯装镇定,谎称自己一时疏忽忘记告诉店主,还急忙补上这笔货款,试图掩盖过错。然而,怀疑的种子一旦种下便会生根发芽,在张某某心中难以消除,随后向警方报案,称其自家粮店米面油被盗。
2024年5月7日,此案移送至岫岩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2022年9月至2024年4月3日期间,李某某多次盗窃库房内大米、面粉、豆油、大豆等物品并进行销售,非法获利15万元左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从促进矛盾化解,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角度出发,与双方多次沟通,从情理上感化当事人,从法理上向当事人讲明案件后续进展的利害,不厌其烦跟进赔偿谅解工作,最终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面对李某某及其辩护律师对案件定性提出的异议,承办检察官耐心进行释法说理,经过深入沟通,李某某及其辩护律师对案件定性为盗窃罪表示认可,理解并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认定。
承办检察官认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岫岩县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此案是岫岩县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职能、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一个缩影,不仅成功帮助经营者挽回经济损失,更以司法温度和力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近年来,岫岩县检察院聚焦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依法打击侵害商户财产安全、扰乱经营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以检察之力斩断侵害商户利益的“黑手”,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注入检察动能。
检察官温馨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财富获取应当恪守法律和道德底线,不要以为一次“顺手牵羊”不会被发现,一次冲动无伤大雅,心存侥幸,谋不当之财。殊不知,欲望的缺口一旦裂开,在侥幸和贪婪的裹挟下,自己会一步步偏离正道,走向犯罪深渊。每个公民都应该在心中树立起遵纪守法的意识,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要让贪婪和侥幸的心理毁掉自己的人生。同时,提醒广大经营者,一定要提高警惕,将安全防范意识融入到日常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不给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切实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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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库房属于开放式管理,无人值守,一直以来,送货工都是自行取用钥匙进出取货、配送,全程都有监控记录,没想到这样的信任竟会换来盗窃的结果,实在是防不胜防啊!”被害人张某某面对岫岩县检察院检察官无奈地感慨道。
张某某经营粮店多年,凭借着诚信经营和优质的货品,在当地积累了良好的口碑,店铺生意常年红火。为了满足日常配送货品需求,2022年7月,张某某在供求信息平台发布招聘信息。被告人李某某看到这则信息后前来应聘,并顺利获得了在粮店担任送货员的工作机会。由于粮店库房无专人值守,李某某每次接到配送任务时,都是拿着店主给的出货单和库房钥匙,自己到库房取货后送至客户。2022年9月,因为生活拮据需要用钱,他一时心生贪念,利用自己独自取货送货的工作便利,铤而走险,故意多取货品,并将多余的货品私自售卖以填补日常开销。起初,他每次顺便偷拿2袋大米,“尝到甜头”后,胆子也逐渐大了起来,开始偷拿库房的面粉和豆油,他像进自家库房一样,偷拿货品也越来越自然,一次次的侥幸心理,一步步的错误累积,让他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2024年4月3日,张某某在调取监控查看时清晰捕捉到他偷拿面粉的过程。面对质问,李某某佯装镇定,谎称自己一时疏忽忘记告诉店主,还急忙补上这笔货款,试图掩盖过错。然而,怀疑的种子一旦种下便会生根发芽,在张某某心中难以消除,随后向警方报案,称其自家粮店米面油被盗。
2024年5月7日,此案移送至岫岩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2022年9月至2024年4月3日期间,李某某多次盗窃库房内大米、面粉、豆油、大豆等物品并进行销售,非法获利15万元左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从促进矛盾化解,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角度出发,与双方多次沟通,从情理上感化当事人,从法理上向当事人讲明案件后续进展的利害,不厌其烦跟进赔偿谅解工作,最终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面对李某某及其辩护律师对案件定性提出的异议,承办检察官耐心进行释法说理,经过深入沟通,李某某及其辩护律师对案件定性为盗窃罪表示认可,理解并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认定。
承办检察官认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岫岩县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此案是岫岩县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职能、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一个缩影,不仅成功帮助经营者挽回经济损失,更以司法温度和力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近年来,岫岩县检察院聚焦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依法打击侵害商户财产安全、扰乱经营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以检察之力斩断侵害商户利益的“黑手”,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注入检察动能。
检察官温馨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财富获取应当恪守法律和道德底线,不要以为一次“顺手牵羊”不会被发现,一次冲动无伤大雅,心存侥幸,谋不当之财。殊不知,欲望的缺口一旦裂开,在侥幸和贪婪的裹挟下,自己会一步步偏离正道,走向犯罪深渊。每个公民都应该在心中树立起遵纪守法的意识,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要让贪婪和侥幸的心理毁掉自己的人生。同时,提醒广大经营者,一定要提高警惕,将安全防范意识融入到日常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不给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切实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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