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就会将定罪不捕的决定送到公安局,也会督促他今天释放犯罪嫌疑人,你们也要配合公安局后续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6月22日,岫岩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天英在仔细对照鞍山市公证处提供的赔偿保证金提存凭证后,向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家属说道。
据悉,4月22日,犯罪嫌疑人于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岫岩县石灰窑镇汤池村赵家堡组路段时,由于未按规定靠道路右侧行驶,与邹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邹某某死亡。经岫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于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邹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6月15日,岫岩县公安局将此案报请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由副检察长张天英办理。受理此案后,张天英审阅了相关案卷,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核实了有关证据。经审查,犯罪嫌疑人于某某表示愿意对被害人邹某某家属进行赔偿,想与对方达成和解,且在于某某被羁押前,其也在积极地与被害人家属进行沟通,双方虽未在赔偿款数额上达成一致,但相差的数额不是很多,于某某也希望通过检察机关帮忙调解,希望能够促成和解。
经综合分析,张天英认为本案属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虽然暂未达成和解,但案件双方在赔偿金数额上相差不大,符合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规定的情形,可以适用此制度。据悉,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针对在刑事案件中造成被害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赔偿意愿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尚有差距,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暂时未达成和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缴纳赔偿保证金,并申请由公证机构依法提存,以此保障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检察机关据此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为了确保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顺利适用,张天英积极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解释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范围及程序。并通过向被害方讲情理、析法理,化解了被害人的抵触情绪。同时给犯罪嫌疑人家属讲解认罪认罚及提存赔偿保证金的法律后果和效力,向其释放出最大的司法善意。双方均表示愿意适用此制度,后张天英与鞍山市公证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并说明本案的相关情况,并从公证处工作人员处获悉赔偿保证金提存所需要的相关手续和文件,继而告知嫌疑人家属。6月22日,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家属将相关凭证送至我院,张天英在收到相关凭证后,于同日对犯罪嫌疑人于某某作出了定罪不捕的决定,岫岩县公安局当日将于某某释放并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感谢检察机关,我们一定会配合公安局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也一定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商谈赔偿事宜,争取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家属说道。
“这是我院首次采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它既可以保障被害人的利益,也能促进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通过办理此案,我们真切的感受到了案件双方对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的认可和接受。下一步,我院将会同相关单位积极稳妥推进该制度的适用,促使办案效果进一步提升,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岫岩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天英说道。
“今天,我们就会将定罪不捕的决定送到公安局,也会督促他今天释放犯罪嫌疑人,你们也要配合公安局后续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6月22日,岫岩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天英在仔细对照鞍山市公证处提供的赔偿保证金提存凭证后,向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家属说道。
据悉,4月22日,犯罪嫌疑人于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岫岩县石灰窑镇汤池村赵家堡组路段时,由于未按规定靠道路右侧行驶,与邹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邹某某死亡。经岫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于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邹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6月15日,岫岩县公安局将此案报请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由副检察长张天英办理。受理此案后,张天英审阅了相关案卷,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核实了有关证据。经审查,犯罪嫌疑人于某某表示愿意对被害人邹某某家属进行赔偿,想与对方达成和解,且在于某某被羁押前,其也在积极地与被害人家属进行沟通,双方虽未在赔偿款数额上达成一致,但相差的数额不是很多,于某某也希望通过检察机关帮忙调解,希望能够促成和解。
经综合分析,张天英认为本案属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虽然暂未达成和解,但案件双方在赔偿金数额上相差不大,符合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规定的情形,可以适用此制度。据悉,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针对在刑事案件中造成被害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赔偿意愿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尚有差距,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暂时未达成和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缴纳赔偿保证金,并申请由公证机构依法提存,以此保障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检察机关据此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为了确保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顺利适用,张天英积极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解释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范围及程序。并通过向被害方讲情理、析法理,化解了被害人的抵触情绪。同时给犯罪嫌疑人家属讲解认罪认罚及提存赔偿保证金的法律后果和效力,向其释放出最大的司法善意。双方均表示愿意适用此制度,后张天英与鞍山市公证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并说明本案的相关情况,并从公证处工作人员处获悉赔偿保证金提存所需要的相关手续和文件,继而告知嫌疑人家属。6月22日,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家属将相关凭证送至我院,张天英在收到相关凭证后,于同日对犯罪嫌疑人于某某作出了定罪不捕的决定,岫岩县公安局当日将于某某释放并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感谢检察机关,我们一定会配合公安局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也一定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商谈赔偿事宜,争取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家属说道。
“这是我院首次采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它既可以保障被害人的利益,也能促进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通过办理此案,我们真切的感受到了案件双方对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的认可和接受。下一步,我院将会同相关单位积极稳妥推进该制度的适用,促使办案效果进一步提升,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岫岩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天英说道。